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黄卫计征决字(2015)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人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申请人黄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杨**、陈**征决字(2015)第001号社会抚养费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申请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