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鸡街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给付义务一案中,原告罗**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此事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鸡街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损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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