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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梅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西安和怡房地**限公司、第三人任*、任进、裴*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梅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西安和怡房地**限公司、第三人任*、任进、裴*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柏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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