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于*与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付**与西安市**造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龙诉被告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陕西万**有限公司诉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神木**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惠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柏梅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西安和怡房地**限公司、第三人任*、任进、裴*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西安市**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