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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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