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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西安市**造办公室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付*虹诉西安市**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确认违法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付*虹诉称,原告付**、付*虹与付**、付**兄妹四人曾共同居住在本市碑林区兴隆巷29号,该房产系其祖母巨云卿名下遗产。后经四人出资建造面积185.69平方米的二层楼房。2005年3月26日,兄妹四人签订了析产协议书,每人分配四分之一。2010年被告区棚改办在既没有拆迁许可证,也没有与两原告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两原告所居住的房屋,房屋内的电器、家具等物件均被砸毁,造成了严重损失。起诉要求:一、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所居住的本市碑林区兴隆巷29号房屋的行为违法。二、判决被告赔偿因违法拆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00000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

经审查,原告付**、付**与付**、付**兄妹四人曾共同居住在本市碑林区兴隆巷29号,该房产系其祖母巨云卿名下遗产。后经四人出资建造面积185.69平方米的二层楼房。2005年3月26日,兄妹四人签订了析产协议书,每人分配四分之一。2010年11月被告区棚改办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西安市人民政府158号文件)精神,与付**等商谈碑林区兴隆巷29号房屋拆迁事宜,付**作为付**的法定代理人代付**商谈。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被告拆除了两原告居住的房屋。2012年两原告以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市碑林**小组办公室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房产,赔偿损失。本案经西安**民法院二审认定,因棚改办的拆迁行为确为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世园会顺利召开,尽快建成文昌门内东北角停车场实施的拆迁行为,现该房屋已实际拆除,其要求返还房产,赔偿其营业损失7.2万元、赔偿其营业用房损失174270元之请求,均属因拆迁引起的安置补偿纠纷所涉及的内容,双方应通过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方式解决拆迁安置及补偿问题,或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解决。

另查,被告区棚改办系经中华人民**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成立的事业法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西安**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两原告与被告区棚改办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通过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方式解决拆迁安置及补偿问题,或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解决。故应认定原告与被告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身份,系平等的民事主体。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被告区棚改办在本案中亦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付**、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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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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