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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王**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王**的起诉状。王**诉称:原告是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规定逐级上访、逐级复查、逐级复核的法律程序进行上访。2015年6月2日原告到被告陕西省信访局上访,被告不按信访条例规定向原告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和处理意见书,是行政不作为。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陕西省信访局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和处理意见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一条明确答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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