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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万**有限公司诉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公司)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以下简称碑林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万**司诉称,2012年6月23日其公司财物被盗。2013年6月21日,原告在与另外一家公司诉讼中,发现原告公司失窃财物系鲁X等人所为。原告遂于2013年11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报警。时至今日,被告对原告的报案既没有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的通知,也没有给原告任何处理结果的书面答复。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不作为成立,并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财物失窃报案申请出具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我国**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上述规定对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时限虽没有具体要求,但从规定所使用的“及时受理”可以认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时限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两个月期限还要严格。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未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应当以两个月为履行期限,并应当在两个月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报警并通过邮政速递短信业务接收到被告已签收的信息,其于2015年5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陕西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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