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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惠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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