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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神木**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因诉神木**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榆林**民法院(2015)榆中行立字第000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并认为,神木**委员会非行政机关,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贾**上诉称,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神木**委员会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列举的其他组织,一审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本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责令神木**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系环卫所退休环卫工人,因领取退休工资的问题要求神木**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神木**委员会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其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贾**的上诉理由系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理解错误,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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