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王**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原告杨**与被告西安市公安局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惠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柏梅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西安和怡房地**限公司、第三人任*、任进、裴*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西安市**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玲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