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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航花**主委员会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筑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西航花园骞柳小区业主委员会请求撤销被告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筑街道办事处成立西航花园社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所作的行政决定(2015年8月3日、10月14日两份公告)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西航花园骞柳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西航花园骞柳小区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后,于2012年2月23日在西安市灞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备案,同时备案的还有《西航花园骞柳小区业主大会议事日程》、《西航花园骞柳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章程》等文件,其中《西航花园骞柳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章程》第十七条规定:本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告任期内,被告于2015年8月3日发布公告,称新筑街道办党工委、办事处决定成立西航花园社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其主要职责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等,并于2015年10月14日公告成立西航花园社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西航花园骞柳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产生、合法存续、任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被告又决定在同一物业区域内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筹备组重新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的决定及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的条件、期间、人员构成等相关规定,程序严重违法;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及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以行政权力侵犯业主自治权。被告的行政决定违法,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航花**主委员会在2013年3月20日已经在西安市灞桥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变更备案为西航**委员会,虽西航**委员会因产生程序不合法被撤销,但原告作为业主委员会已经不再存在,不再对小区事务行使管理权。原告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原告。且原告提起诉讼的公告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三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西航花**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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