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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居贤与韩城市地方税务局不继续签订聘任合同、违法辞退原告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居贤诉被告韩城市地方税务局不继续签订聘任合同、违法辞退原告等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原系被告韩城市地方税务局职工。后因发生事故身体受伤,致脑子不清,接着父亲离世,原告因悲伤过度,旧伤复发,在上班途中迷失方向,在外流浪一年多。后被家人送到陕西**生中心就医,被该医院确诊为“患抑郁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于2006年7月27日将原告辞退。原告经多次上访,均无果,遂诉至贵院,一、请求确认被告辞退原告的行为违法;二、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聘任合同;三、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补发自2006年7月至恢复聘任合同之日原告的基本工资、津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开宗明义地明确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产生的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据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高居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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