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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华阴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王**的起诉状,要求制止华阴市公安局2001年3月26日出具的字(2001)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等行政不作为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1年3月26日华阴市公安局字(2001)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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