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某某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诉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虎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原告王*山到庭,原告王*山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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