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山诉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虎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原告王*山到庭,原告王*山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陈**与华阴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大荔县某某局、第三人邵某某其他纠纷行政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杜*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宁**与华阴市华山镇政府、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灵宝市**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郭**不服被告蒲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潼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梁**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许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纠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