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华阴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因不服本院(2014)华阴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而上诉,渭南**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4)渭中行终字第0005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u0026ldquo;撤销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华阴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u0026rdquo;。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合伙人之一死亡无法取证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现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鉴定费用30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