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鼎**有限公司与被告渭**管理局、第三人陕西渭**限公司、第三人万红卫撤销工商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人民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鼎**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范**与渭南**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街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鲍*超宅基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吉**与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渭南市**道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撤销房屋登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石**与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陈**与华阴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某某与韩城市公安局要求履行户籍登记管理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韩城市公安局不履行刑事立案侦查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