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鼎**有限公司与渭南**管理局、第三人陕西渭**限公司、第三人万红卫撤销工商变更登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鼎**有限公司与被告渭**管理局、第三人陕西渭**限公司、第三人万红卫撤销工商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人民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鼎**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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