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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