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范**与渭南**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街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鲍*超宅基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吉**与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渭南市**道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撤销房屋登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陈**与华阴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某某与韩城市公安局要求履行户籍登记管理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韩城市公安局不履行刑事立案侦查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等与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一审判决书
何**与韩城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