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起诉被告韩城市公安局不履行刑事立案侦查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起以其所诉的是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起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