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涵诉被告韩成市公安局不履行户籍登记管理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涵以被告在诉讼中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