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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鲍*超宅基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诉称,原告1965年向被告故市镇政府(原故市公社)提出宅基地申请,经被告故市镇人民政府(原故市公社)及有关单位批准,给原告划分宅基地(宽9米,长约15米)。1966年5月原告在宅基地修建四间房屋。2012年7月因原告原有四间房屋年久失修倒塌,原告重新在其宅基地上盖房时被第三人鲍**强行阻止,导致原告新盖的房屋面积减少约30公分。2014年9月第三人鲍**强行在原告原有宅基地基础上建房强行侵占原告的宅基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被告依法处理,但被告在收到该申请后至今没有处理。故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行政行为:勘验土管所登记表年鉴时限;2、依法判令被告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所占原告宅基地的原状;3、依法判令被告责令第三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行政行为:勘验土管所登记表年鉴时限,经本院向其释明,其表示其该项诉讼请求是怀疑在之前的民事案件中土管所的土地登记表为伪造,要求对该登记表进行鉴定。但土管所的土地登记表只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对外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原告的第2、3项诉讼请求也并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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