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与被告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案中,原告吉**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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