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与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与被告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案中,原告吉**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