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道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撤销新宇苑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渭南市**道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渭南市**道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街道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