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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万侠诉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认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雷**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到庭,被上诉人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经传唤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郭**、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5)临渭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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