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晓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街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晓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雷万侠诉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认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曹**诉渭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孟美女房屋登记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李**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许发展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一案行政判决书
渭南**有限公司诉华阴市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华阴**有限公司颁发采石许可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鲍*超宅基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吉**与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渭南市**道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撤销房屋登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渭南市**道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撤销新房屋登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