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渭南**有限公司因被告华阴市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华阴市隆鑫石业有限公颁发采矿许可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华阴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渭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渭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