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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与韩城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吉*章诉被告韩城市卫生局不履行对信访件进行书面答复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告吉*章以其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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