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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韩城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韩城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告何**以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于同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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