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韩城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后,原告何**以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于同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范**与渭南**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街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渭南市临渭区故市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鲍*超宅基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吉**与渭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渭南市**道办事处曙光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与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撤销房屋登记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陈**与华阴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吉**与韩城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与韩城市公安局不履行户籍登记管理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薛**与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对检举信进行受理的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韩城**办事处不履行补划宅基地和办理宅基地手续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