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韩城市公安局不履行户籍登记管理的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以被告在诉讼中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