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杜*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贤诉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杜*不服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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