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贤诉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杜*不服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发证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陈**与华阴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使用权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大荔县某某局、第三人邵某某其他纠纷行政裁定书
宁**与华阴市华山镇政府、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灵宝市**责任公司劳动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华阴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郭**不服被告蒲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潼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潼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某某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原告梁**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