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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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