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党富军诉澄城县公安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富军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富军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富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富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惠**与县公安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郭**不服被告蒲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梁**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杨**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县房管所撤销房产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惠忠信与尧头镇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