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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富军与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党富军诉澄城县公安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党富军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党富军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党富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富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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