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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澄城县国土资源局交回土地决定一案中,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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