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等人与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刘**、刘有太、郑**、刘*仓诉被告澄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刘**、刘有太、郑**、刘**于2015年7月8日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刘**、刘有太、郑**、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刘**、刘有太、郑**、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刘**、刘有太、郑**、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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