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刘**、刘有太、郑**、刘*仓诉被告澄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刘**、刘有太、郑**、刘**于2015年7月8日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刘**、刘有太、郑**、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刘**、刘有太、郑**、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刘**、刘有太、郑**、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