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富平县**造有限公司、黄*诉富平**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平县**造有限公司、黄*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平县**造有限公司、黄*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平县**造有限公司、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