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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鑫**限责任公司诉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鑫**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违法收回土地、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是三方达成协议;被告给原告补偿xx元,原告放弃要求被告办理土地使用权相关事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字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鑫**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140元减半收取61570元。

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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