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诉被告富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一案,审理中,原告石*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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