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富平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工伤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原告刘*以起诉依据未生效为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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