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限公司因诉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冉海云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限公司以案外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陕西**限公司撤回上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持收据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退费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