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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限公司与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冉海云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限公司因诉城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冉海云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限公司以案外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陕西**限公司撤回上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持收据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退费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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