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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富成诉西乡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行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因诉西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办发(2012)33号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文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韩**以原、被告已庭外协调解决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由原告持据来本院领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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