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汉中市人民政府、西乡县人民政府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告汉中市人民政府、西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其余25元由原告持据来本院领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