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陕**限公司诉被告南郑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发证行为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陕**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