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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富成诉西乡县人民政府《东一路建设及前锋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公告》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成诉西乡县人民政府《东一路建设及前锋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公告》违法一案,本院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成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其余25元由原告持据来本院领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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