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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诉富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收到起诉人高*的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土地证号为5919的惠*的庄基证并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

经审查,根据富平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登记审查表记载,富平县人民政府于1992年6月20日同意给富平县刘集镇吕当村吕东组惠*核发宅基地证书,土地证号为5919。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高*请求撤销的土地证号为5919的惠*的庄基证的登记行为发生在1992年,其起诉已经超过了不动产最长二十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高*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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