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南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第三人南郑县**限责任公司不服城建选址规划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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