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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玉印与县国土局不服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本院收到雷玉印的起诉状。

经审查,原告雷*印诉讼请求为撤销澄城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所诉的行政行为是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告应为澄城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雷**对澄城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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