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本院收到雷玉印的起诉状。
经审查,原告雷*印诉讼请求为撤销澄城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所诉的行政行为是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告应为澄城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雷**对澄城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惠**与县公安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党富军与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县房管所撤销房产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与合阳县民政局、米医花民政行政登记行政判决书
渭南市三**限责任公司与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判决书
赵**等人与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富平县**造有限公司、黄*与富平**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党**与合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非法占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