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收到罗**的起诉状。起诉人的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澄城**管理所颁发的18891号房产证。2、判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罗**所诉的行政行为是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应当向渭南**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惠**与县公安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郭**不服被告蒲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党富军与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等人与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雷玉印与县国土局不服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党**与合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非法占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刘**诉白水县林皋镇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