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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县房管所撤销房产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收到罗**的起诉状。起诉人的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澄城**管理所颁发的18891号房产证。2、判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罗**所诉的行政行为是澄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应当向渭南**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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