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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与县公安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惠*珍诉澄城县公安局其他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登记立案,2015年10月15日审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珍因被告同意给其办理户口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珍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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