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惠*珍诉澄城县公安局其他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登记立案,2015年10月15日审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珍因被告同意给其办理户口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惠**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珍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原告郭**不服被告蒲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原告梁**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白水县云台乡人民政府上诉屈**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杨**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党富军与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罗**与县房管所撤销房产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