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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