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不服被告澄城县国土资源局交回土地决定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已自觉搬迁了坟墓,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惠**与县公安局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郭**不服被告蒲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党富军与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梁**不服被告蒲城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罗**与县房管所撤销房产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惠忠信与尧头镇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等人与县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