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县国土局不服交出土地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不服被告澄城县国土资源局交回土地决定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已自觉搬迁了坟墓,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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