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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忠信与尧头镇政府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本院收到惠*信的起诉状。起诉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确认u0026ldquo;关于惠*信信访一事的协调记录u0026rdquo;无效。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人民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惠忠信所诉的行政行为是澄城县尧头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8日的行政协调行为,惠忠信于2014年4月1日领取了相应款项,承诺息诉罢访,其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惠忠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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